蘇 偉 文 (01/12/2008): 稅款的內在意義與公平性(二)

作為良好的市民,我們都有責任繳交稅款,支持公共開支。至於何謂稅款的「公平性」,或是市民所負擔的稅項是「公平的部分」,則往往是政府在稅務政策上最備受爭論的地方。

經濟學 者通常會以「橫面公平(Horizontal Equity)」及「縱面公平(Vertical Equity)」這兩個層面去分析一個稅制是否公平。「橫面公平」是指有同等經濟能力的市民繳交同等的稅款,而「縱面公平」是指不同的經濟階層,即不同收 入的人士,按照一個「社會可接受的模式」被徵收不同的稅款。

從「橫面公平」角度看,每一個組別的納稅人特質一致(即擁有同等經濟能力),所以他們需要繳交同等的稅款這種「公平性」是大眾市民所認同,亦絕 少有人對此作出異議。至於「縱面公平」則較為複雜,因為所有組別的納稅人被一併考慮,而他們特質不一致(即擁有不同的經濟能力),所以在為每個組別訂立 「公平」的稅款時,由於不同組別及人士對「公平」的標準不一,他們或會認為自己的組別繳交「相對高的稅款」,而其他組別繳交「相對低的稅款」,而「公平 性」的爭論便由此展開。

一般而言,社會傾向接受經濟能力較高的一群,承擔多一點的稅款,為社會多作一點貢獻,所以大眾傾向接受累進式的稅制,而這稅制成為社會可接受的模式。當然,社會上亦有人認為,要小部分有能力人士繳交更多稅款,「犧牲」他們更多的收入以支持政府公共開支是不公平的。

這些人持有「經濟能力較佳而多交稅款是不公平」的意見,是由於他們依據經濟學上的「所得利益理論(Benefit Theory)」,即市民根據享用公共服務的比例交稅。不過,若按市民享用公共服務的比例交稅,便會嚴重地削弱稅款「社會資源再分配」的功能,所以社會大 部分人士都傾向以「負擔能力理論(Ability To Pay Theory)」作為訂立稅制的基礎,即稅制與公共開支分別考慮,而稅收以個人的收入計算。

<<轉載自都市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