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偉 文 (24/11/2008): 淺談結構性存款(二)── 利息的計算

一般而言,結構性存款可以性質劃分,例如提前贖回次數、本金有沒有風險、結構性存款所掛?的指標或物品、回報方式等。至於利息的計算也有多種,概括地可分為分階段累進利息、反向浮息、波幅累計利息及總收益達標贖回 。
分階段累進利息的結構性存款是指其利息會隨?投資期的每個階段而上升。投資者無需符合額外的條件,便可收取指定及遞增的利息,但如果銀行執行提早終止結構性存款的權利,這遞增的利息便會終止。
若結構性存款是反向浮息,其利率計算通常是一個固定利率減去指定的市場同業拆息(例如HIBOR及LIBOR)。因此,當市場同業拆息上升時,結構性存款 的利率便會下降,而當市場同業拆息下跌時,結構性存款的利率便會上升,所以這類結構性存款利率與市場利率走勢是相反方向的(即「反向」)。
至於波幅累計利息的結構性存款,通常會與某項指定的基準(Benchmark)掛?,而銀行會預先在每個利息期,定下議定基準範圍及利率。利息通常每天計 算,若掛?的基準在當天處於議定基準範圍內,投資者便可按銀行所定的利率累計當天的利息,但若所掛?的基準在當天的波動範圍超出議定基準範圍,則投資者在 當天不會累計任何利息。
而總收益達標贖回的結構性存款,銀行會設定投資者總收益或可收取利息的上限。於利息期內,當投資者所累計收取的利息達到指定上限,利息便「達標」,而結構性存款會於該派息日自動提早終止。
投資者在投資結構性存款時,除了留意利率外,也要留意利息的計算方法。以波幅累計利息的結構性存款為例,若結構性存款所掛?基準的波幅長期超出議定基準範 圍,投資者便會長期不能累計利息,最終影響投資回報。又例如分階段累進利息的結構性存款,若銀行執行提早終止的權利,投資者收回本金及利息後,便會面對再 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

<<轉載自都市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