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般僱員而言,薪金是主要的現金流入(cash inflow),用來應付每月在生活上不同形式的開支。假若僱主欠薪,僱員便會失去這個穩定的現金流入,對僱員的個人財政構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僱主依 時支付僱員薪金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是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僱員所有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如果僱主未能依時支付工資,僱主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假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過往便有僱主因拖欠薪金而被判即時入獄。而假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僱主也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如果僱主沒有能力支付工資,僱主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如果僱員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 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不過,為避免爭議,勞工處建議僱員在行使《僱傭條例》這段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 她的決定。
若僱員遭無力償債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和遣散費,他們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僱員需填妥認可表格,並在服務的最後一天起計的六個月內,呈交該份表格,以及作出法定聲明提出申請。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款項是來自向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收取的450元徵款,並按 1985年4月19日生效的《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規定,設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來管理基金,並授權勞工處處長在僱主無力償債時,從基金發放特惠款項給僱員。特惠款項包括:
僱員在服務的最後一天之前四個月內已為僱主服務而未獲支付的工資,但付款最高限額為36,000元;
代通知金,付款最高限額為22,500元或一個月工資,兩者以較少者為準;及
遣散費,付款最高限額為50,000元,如根據《僱傭條例》有權得到的遣散費超出50,000元,則另加超出數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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