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偉 文 (28/11/2008): 稅款的內在意義與公平性(一)

最近經濟不景,市民申請暫時停止預繳稅的人數大幅增加,若果有人做街訪,問大眾對納稅的看法,相 信大部分人會認為香港納稅人繳付的稅款與回報不相稱,因為人性總是會覺得自己付出的多而得到的少。現時香港 的入息稅已是非常低,當然我們可以舉出很多例子,來證明納稅人繳付的實際稅項,以及透過不同的形式如地租、差餉向政府繳付額外的稅款。然而,市民應否用繳 付稅項的金額來衡量從政府所獲得的服務,這是一個很值得深思的問題。

筆者認為徵收稅款的公平性,應與政府的施政(或從政府所獲得的「服務」)分開作出評價,也就是說「徵收稅款」與「政府施政」是兩回事,不應將兩者視為「支出」與「回報」混為一談。

稅款的性質特殊,具特定的社會功能,經濟學者亦認為,交稅是「文明的代價」。因為在一個現代化的社會,某些社會義務或責任並不可能或不適當由私 人機構承擔,所以需要由公營部門去執行,而透過徵收稅款,將私人資源轉為作公眾用途,並使社會的資源再分配。當然,稅款是否用得其所是另一個問題。

由此可見,稅款所背負「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社會功能,令我們不應狹義地用「付錢購物」的思維,將稅款金額視為「支出」,而政府所提供的服務質素 視為「回報」,並將兩者混為一談。因為徵稅的內在含義就是在市民的口袋提取部分金錢,再用在其他方面如提供社會援助給有需要的一群,所以在理論上,市民稅 額的「支出」與得到的「回報」不是必然相稱。如果市民用「付錢購物」的思維將兩者混為一談,要「物有所值」,恐怕他們永遠都生活在怨憤中,亦無助消除政府 與市民日益深化的矛盾。

不過,市民絕對有權就政府施政失當或稅款用得不得其所,表達不滿聲音,並提出合理的訴求,要求政府改善施政。

<<轉載自都市日報>>